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2月19日至24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到本市大商千盛百货、达芙妮马道街专卖店、意尔康皮鞋专卖店等处,趁人不备盗窃各种皮鞋12只,经鉴定共价值194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指控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10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守华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