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中实赛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厦A坐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长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X镇。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中实赛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长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中实赛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昌长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中实赛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郑州中实赛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豫x号奥迪轿车、豫x号丰田轿车、豫x号奥德赛牌轿车、豫x号红旗轿车、豫x红旗轿车、杨某所有的豫x丰田轿车和曲某某所有的豫x号雅阁轿车。
二、冻结被告宜昌长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一百七十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叙明
审判员李洁
代理审判员刘荷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董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