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眉山东坡区人,住(略)。
被告汪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眉山东坡区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梁玉珍负担。
代理审判员白琼花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