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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毛某某、谢某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某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2010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0年2月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某人,个体司机。2010年2月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5月28日经本院审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2010年2月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衡南县公安局批准取保候审。2010年5月28日经本院审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谢某某,曾某名谢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0年5月2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2010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由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28日经本院审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毛某某、谢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某菊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妮娜担任记录。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刘某某、毛某某、谢某某、王某某、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09年年底,被告人曾某经人介绍到衡桂高速公路第三项目部衡南县X镇檀市X组工地上做工,期间与工地上看守材料的被告人刘某某结识。2010年1月4日晚,被告人曾某、刘某某、毛某某、王某某利用被告人刘某某看守工地材料的职务上的便利,开车来到衡桂高速公路第三项目部栗江镇檀市X组工地上实施盗窃。四被告人将少量钢材装上车后,因为下雨路滑,车辆出不去,后将钢材卸回原处。

2010年1月18日晚,被告人曾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毛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由被告人毛某某开车再次来到衡桂高速公路第三项目部栗江镇檀市X组工地上,利用被告人刘某某看守工地材料的职务上的便利窃取X号螺纹钢50根、X号线材400公斤,后将盗得的螺纹钢和线材销售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曾某、刘某某、谢某某各分得赃款600元,被告人毛某某分得赃款200元。随后被告人曾某提议再回去盗窃一次,其他四被告人均表示同意。以同样的方法,五被告人盗得X号螺纹钢80根。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将80根X号螺纹钢销售给被告人阳某某,所得5100元赃款由被告人曾某、谢某某平分。经鉴定,被窃取的钢材总价值x元。

二、诈骗罪

2010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曾某到衡桂高速公路第三项目部白石料场找到负责人邓志华,要求为衡桂高速K125-560涵洞工地调线材。邓志华见没有涵洞工地调线材的相关手续,便要求被告人曾某打电话给衡桂高速公路第三项目部物资部的杨中华。邓志华将电话拨通后让被告人曾某与杨中华通话,电话中杨中华没有同意给被告人曾某调货,但被告人曾某却对邓志华谎称杨中华同意了。邓志华在此情况下给被告人曾某调了一捆X号线材。被告人曾某随即将这捆线材卖给了被告人王某某,得赃款4000元,经鉴定被诈骗的X号线材价值6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回赃款6033元;被告人阳某某主动投案,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回赃款763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某、刘某某、毛某某、谢某某、王某某、阳某某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曾某、刘某某、毛某某、谢某某、王某某、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证人肖正华、左建军、邓志华、杨中华、徐作美、张家宇、王某军的证词;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辩认笔录、证明、收条、扣押物品清单、劳务合同、抓获经过说明等书证;宁乡县人民法院(2007)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毛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勾结刘某某,利用被告人刘某某的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刘某某、毛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实施职务侵占犯罪中,被告人曾某、刘某某、毛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曾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上述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阳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赃款,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王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本案开庭审理中,上述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曾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某、毛某某、谢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阳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对上述被告人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处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拘役三个月,罚金七千元。(有期徒刑、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2月24日起至2012年5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毛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五、被告人谢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菊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贺妮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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