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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恩州中民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甲,男,生于1946年10月10日,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乙,男,生于1953年1月14日,土家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谭某某,女,生于1947年11月20日,土家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田某丙,男,生于1971年11月1日,土家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田某甲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03)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03)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巴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奎

审判员杨绪武

代理审判员谭某军

二00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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