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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谭某某与巴东县交通局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恩州中民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男,生于1963年4月12日,土家族,无职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东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负责人。

上诉人谭某某与巴东县交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03)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某某于2004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谭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谭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奎

审判员杨绪武

代理审判员谭某军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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