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
被告朱××,男。
原告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上海市虹口区X路X弄××号×××室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该物业的业主。被告自2005年1月至2007年10月未支付物业管理费,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037.10元。
被告朱××辩称因楼下住户违章搭建鸽棚养鸽子且原告管理服务不到位,故不同意支付物业管理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系上海市虹口区X路X弄××号×××室的房地产权利人之一,该房建筑面积为88.11平方米。2003年4月25日,上海市虹口区《久业家苑》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二年,约定物业管理费为0.30元、保洁费为0.11元、保安费为0.17元,运行费0.10元。合同期满后,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
2005年1月起,被告停止支付物业管理费,至2007年10月累计所欠原告物业管理费为2,037.10元。原告经催讨未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自2005年1月至2007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2,037.10元。
另查明,2000年9月15日,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对原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核,同意每月每平方米管理费为0.30元、保洁费为0.11元、保安费为0.17元、房屋设备运行费为0.10元(预收,按实计算)。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虹口区《久业家苑》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证明、催交物业管理费通知书、收费价目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被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被告提出的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等理由,对此,对业主而言,以拒付物业服务费对抗物业服务瑕疵的行为并非明智之举。若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双方又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投诉、行使请求权,直至提议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允许随意拒付物业服务费将导致物业管理活动的混乱,最终使广大业主利益受损。违章搭建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故被告所提出的答辩意见不足以构成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现原告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朱××应支付原告上海建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1月至2007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2,037.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某
书记员尤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