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
被告王某。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王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歆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某乙、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诉称:原告系本市X路XXX弄XX号X层亭子间承租人;被告系原告承租房屋二层西前客堂的承租人。被告在2010年5月开始进行房屋装修,被告在未向物业部门申请过改造的情况下擅自将室内壁橱改造成淋浴间,原告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物业公司曾出具整改通知书,但被告拒不拆除。被告私自改造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因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私自将室内壁橱改建的淋浴间,并恢复原状。
被告王某辩称:改造壁橱是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同时用了最好的防水材料,并没有对原告造成实际影响。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承租于本市X路XXX弄XX号内。其中,原告独用租赁部位:二层西亭子间、室内卫生间。被告独用租赁部位:二层客堂、室内卫生间及壁橱一只。2010年5月,被告将壁橱改建成淋浴间。2010年6月4日上海延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留置送达了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认定被告将室内壁橱擅自改造成淋浴间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有关规定,请被告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予整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提供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告提供的照片、上海延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等为证,并经本院查证属实,依法应予确认。
审理中,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房屋的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显示被告承租的公房独用部位包括壁橱,经本院现场实地查看,被告已将其壁橱部位改造成淋浴间,被告将原房屋壁橱的使用功能进行了改变,由于该部位并非专用的淋浴间,缺乏相应的防水设施,被告对于壁橱部位的改造行为确实有渗漏水隐患存在,会给原告造成影响,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搭建于上海市X路XXX弄XX号二层客堂中的淋浴间,并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歆
书记员陆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