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43岁。
被告福建泉州德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经理。
第三人丁某某,男,61岁。
本院受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福建泉州德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德发机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德发机械公司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原被告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泉州德发机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新蕾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