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2010年4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2010年4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2010年4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白晓稳(另案处理)四人经预谋后驾车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盛龙网吧,被告人李某乙在网吧外接应,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白晓稳(另案处理)进入网吧内共同将受害人崔xx放在电脑桌上的白色诺基亚手机偷走。被盗手机购买于2010年2月16日,价值126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崔xx的陈述,户籍证明,报案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发票,保修卡,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