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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因土地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许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修武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上诉人许某某因土地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08)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9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某某,被上诉人修武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2009年1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本案延长期限60日。

本院认为,修武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许某某诉修武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案中,未查清案件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08)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陈安国

审判员孙某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莺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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