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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男,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汝城县人民法院(2010)汝法督字第X号支付令由被执行人何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贷款本息x.58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某某进行了执行,自今分文未执行,对所在村委会、国土、工商、房管、交警和金融机构进行财产调查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何某某仅在交警部门有一辆两轮摩托的登记信息,其他部门和家中均无任何某供执行财产及财产信息登记。被执行人何某某因长期患重病医治无效,于2010年8月4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法发(2009)X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0)汝法督字第X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何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乾瑞

审判员陈韶庭

审判员郭垂峰

二0一0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许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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