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7279.74元。现原告以保险公司已理赔部分,剩余部分待邹某乙外出返回后另行诉讼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邹某
代理审判员邹某
人民陪审员杨春红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