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农历腊月同居生活,2000年1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子刘某学。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生气打架,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学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虽然偶尔生气,但感情没有破裂,希望给我一次和好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农历腊月同居生活,2000年1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子刘某学。现原告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学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侯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振学
审判员陈新力
人民陪审员郭建功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