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闽清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闽清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系(略)信贷员。住(略)。
被告:方仁瑞,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身份证号码:x,住闽清县X镇X村黄某X号。
被告: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方永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林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林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告: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身份证号码:x,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闽清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方仁瑞、林某甲、李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方永锋、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闽清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闽清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