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谈某
被告吴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9年11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吴某,因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谈某与被告吴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