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案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周某于2010年10月31日之前在上海市某号的天井屋面上(天井西墙与雨棚西侧二分之一处)搭建不锈钢栅栏,高度与侧墙上放置的空调外机高度持平,另在不锈钢栅栏顶部加装不短于5厘米的防盗尖头;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吴某、周某各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世春
书记员薛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