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自强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0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运费人民币x元;
二、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存在的运输合同关系无任何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6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已当庭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