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
被告沈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被告是再婚夫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现要求确认产权份额。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为原告史某、被告沈某共同共有;
二、被告沈某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史某前往相关部门办理上述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