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购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齐某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某、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某购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68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334元。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