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某
被告顾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鲍某与被告顾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09年7月31日签订的关于上海市X路X弄X号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顾某于本调解生效之日与原告鲍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原告鲍某应于上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毕之日支付被告顾某房款人民币200万元;
四、上述房屋的水、电、煤气费用及物业管理费由被告顾某结清,费用由被告顾某负担;
五、被告顾某应于收到上述房款之日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鲍某。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汪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