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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退休工人,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住(略)。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欧勇新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2年4月3日,被告张某某在其父的陪同下,找原告吴某某借款1000元,并由被告张某某出具借条,约定月息0.25元,未约定归还日期。2009年,原告吴某某找被告张某某催讨该笔借款,未果;后在营田镇司法所的调解下,双方亦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某只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本金800元,原告吴某某自愿放弃本金200元及本金利息;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吴某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欧勇新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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