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甲(又名杨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乙,女,成年,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长虹
二0一0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蒋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