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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再审被申请人河南远征置业有限公司、再审被申请人河南天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再审被申请人姚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申字第014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远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某市X路X号。

法定代理人: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晁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天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某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刘某与再审被申请人河南远征置业有限公司、再审被申请人河南天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再审被申请人姚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日作出的(2006)郑某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6月12日,刘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查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刘某与河南远征置业有限公司、姚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南远征置业有限公司与姚某某于2009年4月18日前各支付刘某x元、x元,双方就原审已处理部分纠纷事项全部了结。

二、刘某放弃向河南远征置业有限公司、姚某某主张其对父母赡养费的权利。

诉讼费用按原审处理的比例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韦贵云

代理审判员赵筝

代理审判员王克磊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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