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行政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公司行政办副主任。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马婵娟
审判员于岸峰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宇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