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行政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公司行政办副主任。
上诉人马某某因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09年4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马某娟
代理审判员于岸峰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