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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学干,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夫妻感情。被告喜欢打牌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2007年3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外出,至今杳无音讯。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罗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然后恋爱,2004年5月20日双方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罗某泉,X年X月X日生育女孩罗某扬,两个子女均在原告处抚养。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夫妻感情。被告喜欢打牌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亦影响夫妻感情。2007年3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外出,至今杳无音讯。2010年4月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子女,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审理笔录等在卷证实,事实清楚,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没有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且外出不归,造成夫妻长期分居生活,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所生子女一直在原告处抚养,原告表示愿意抚养两个子女,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二、子女抚养:罗某泉,男,X年X月X日出生;罗某扬,女,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谢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丽

审判员付锋

人民陪审员杨金普

二O一O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彭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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