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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电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湖南岳阳人,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江苏XX电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市XX区XX镇XX社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江苏XX电子网络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11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请求,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欧勇新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魏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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