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某某不服,以“李某才与我有矛盾,其证言不实;三个被害人的陈某不能证明我把他们的牛毒死的事实,他们三人只是怀疑我投的毒;我没有毒牛,也没有收购毒死的牛,更没有向市场销售被毒死牛的牛肉,也没有从中牟利;我与文某全的口供是一对一,一审采用文某全的口供不当;一审定性不当,我只是包庇文某全,应按包庇罪定我的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金贤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刘冰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范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