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
申请人郭某要求宣告郭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郭某诉称,其与郭某某系父子关系。郭某某于2002年4月21日离家出走,同年4月25日其妹郭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郭某某失踪。由于原报案信息无法查寻,故于2008年7月10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路派出所重新报案登记。因郭某某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故要求宣告郭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郭某某。与申请人郭某系父子关系。郭某某于2002年4月起离家出走,2008年7月10日向公安机关反映郭某某失踪的情况。现郭某某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7月15日在本院公告栏发出寻找郭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郭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郭某某下落不明满两年,符合被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郭某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郭某为失踪人郭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亦玢
书记员陈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