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曹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X与被告赵X离婚;
二、离婚后,现在原告黄XX处的西门子冰箱一台、飞利浦3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平面电视机一台、步步高DVD一台归被告赵X所有,大金空调一台、牌号为苏x的别克轿车一辆归原告黄XX所有,原告黄XX给付被告赵X共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62,500元,该款原告黄XX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给付被告赵X人民币22,500元,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被告赵X人民币10,000元,2011年10月31日前给付被告赵X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赵X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迁出;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