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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X诉被告朱XX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X乡XX村小塘X号。

被告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号X室。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7月24日5时50分许,被告朱XX驾驶被告王XX所有的牌号为赣x轿车在锦绣路X路处行驶时,同原告曹X驾驶的牌号为皖x小客车发生碰撞,致原告曹X受伤。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朱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XX、王XX应赔偿原告曹稳医疗费3,617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3,780元,合计人民币7,797元(已支付完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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