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略)。
被告岳阳市三原色数码图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经理。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岳阳市三原色数码图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万祥云、审判员胡文雄、黄某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2009年11月初,被告刘某甲向原告借钱,用于购买挖掘机,并由被告岳阳市三原色数码图文有限公司经理刘某乙提供担保,三方于2009年11月20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吴某某向被告刘某甲借款x元,月息3分,借期半年,延期还款每月按未付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自2010年5月份,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诸法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岳阳市三原色数码图文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设备抵偿原告吴某某债务本金x元和利息11.7元及违约金(设备见附件清单)。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征收5150元,由被告刘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祥云
审判员胡文雄
审判员黄某辉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