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蓝景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安阳市蓝景森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市蓝景森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冯某某,被上诉人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某训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武丽霞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鹏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