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朱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交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康桥工业区X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顾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XX,女,上海XX交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尹XX诉称,其于2009年5月1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遭遇交通事故。2009年10月26日,原告尹XX与被告上海XX交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向赔偿义务人协商处理索赔事宜。2010年1月27日,原告向被告预付律师费、诉讼费人民币15,000元(以下币种同)。2010年2月8日,原告尹XX的儿子黄XX提议取消委托合同,被告公司经办人顾XX签字表示同意。黄XX于2010年5月自行为原告索赔成功后,要求被告返还15,000元律师费、诉讼费,被告以已经返还为由拒绝返还。据此,原告尹XX请求判令被告上海XX交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5,000元。
被告上海XX交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委托合同取消后,已向原告的儿子黄XX退还14,500元,仅收取了500元的律师交通费用。被告向原告的儿子黄XX退款时,曾要求黄XX退还收据或写收条,但遭到黄XX拒绝。因被告已返还原告14,500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X交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调解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尹XX人民币5,000元。
二、如被告上海XX交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于调解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尹XX人民币5,000元,则被告上海XX交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尹XX人民币9,000元。
三、原告尹XX与被告上海XX交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之间别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元,由原告尹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0月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尹志君
书记员万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