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7年9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刘××于2007年6月,通过制假人员伪造了姓名为“虞××”的居民户口簿1本和身份证1份,后刘以上述伪造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用于办理车辆过户。案发后,缴获的上述居民户口簿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系伪造的。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及查获的伪造的居民户口簿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3日起至2008年2月2日止。)
二、缴获的伪造的居民户口簿一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凤英
书记员秦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