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第一太平X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286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x,中国区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傅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X弄X号X室。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蔡XX于2010年9月16日前支付原告第一太平XX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884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蔡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9月1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