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口市供销合作总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展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肖国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振锋,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口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周口市供销合作总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周口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王某乙赔偿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8)周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周口市供销合作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3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口市供销合作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展某、肖国强,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侯振锋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周口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原审被告王某乙经本院船票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周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田伍龙
审判员孙玉华
代理审判员邹波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