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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5月14日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孙某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婚后感情一般,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0月15日,双方在驻马店市(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两女,长女孙某欣,X年X月X日出生,次女孙某欣,X年X月X日出生,儿子孙某阳,2008年10月出生。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婆媳矛盾而生气,2009年3月,原告回娘家居住,期间又到新疆打工,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2001年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婚后生育三个子女,且儿女年纪尚幼,需双方共同抚养,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本院不予采信,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今后双方加强理解和沟通,妥善处理与其它家庭成员的关系,争取重归于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雨

审判员李虎

审判员李文平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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