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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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刑初字第0144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某,男,4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大专文化,无业,住(略)-X号。因该案于2005年4月7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05年11月6日被羁押,同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伟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4年5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路某某纠集马某、孙某某、张某乙、赵某某、韩某辛(均已另案处理)、李某庚等人,在本市丰台区桥南天悦园酒店地下餐厅内,持砍刀、铁管等凶器殴打与酒店发生纠纷的被害人孟某己、孟某戊等人,造成孟某己外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孟某戊全身多处锐器伤,躯体部分皮肤裂伤愈后瘢痕累计长36.4厘米,前臂多发肌腱损伤致左手拇指、中指、环指、小指功能轻度受限,经鉴定为轻伤。后被查获。并提供下列证据:被告人路某某供述,被害人孟某戊陈某,证人马某、孙某某、张某乙、赵某某、朱某某、李某丙、桑某、陈某某、韩某丁人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安机关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予以否认。

被告人路某某辩护人意见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被告人路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包庇罪。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路某某纠集马某、孙某某、张某乙、赵某某、韩某辛、李某庚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桥南天悦园酒店地下餐厅内,持砍刀、铁管等凶器殴打与酒店发生纠纷的被害人孟某己、孟某戊等人,造成孟某己被砍伤右侧膝部伤及腘动、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孟某戊全身多处锐器伤,躯体部分皮肤裂伤愈后瘢痕累计长36.4厘米,前臂多发肌腱损伤致左手拇指、中指、环指、小指功能轻度受限,经鉴定为轻伤。后被查获。

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路某某供述:4月底我就和陈某某约好到五一期间到天悦园吃饭,5月5日下午5点多我叫上李某庚、小伟、唐帆、老五、小波、马某、小莉、孙某某及孙某某的工人一起去了天悦园饭店,我跟孙某某说去吃饭,车坐不下,用一下他的车。陈某某把我们安排到地下室K9包间,路某K8包间时我看见桑某板,我问陈某某,他说几个东北人吃饭后拉肚子,非要赔2万,我想东北人都好说话,可能还认识,没准能帮着解决,就说去看看,红军和唐帆也跟着去了,到K8后,我说都是东北老乡,说说得了,又问他们是东北哪的,对方说你他妈管得着吗,我看见其中一个人腰上露出了刀把,这时桑某板就把我们推出来了,回到K9包间后,李某庚说这帮人不给面子,要收拾收拾他们,陈某某不让我们惹事,吃了一会李某庚一个人出了包间,我让老五跟出去看看,老五、唐帆、马某就出去了,过了十多分钟,我听见K8包间打架了,我跑进K8包间看见马某被长头发的抱住,红军在地上躺着,手上拿着砍刀,脸上有血,短头发的也拿一把砍刀要砍红军,我就从柜子上拿一个啤酒瓶准备砸短头发,短头发就窜到桌子下去了,老五拿了砍刀也冲进来,唐帆和小伟也拿着东西冲进包间,但具体拿的什么没看清,我怕伤到我,就出了K8包间,老孙某准备进去,我记得不是老孙某是他的工人拿了钢管,我听见有人喊别打,自己人,刀和铁管是从老孙某的金杯车上拿的,我不知道为什么带东西。

2、证人马某证言:2004年5月一天,三哥(路某某)叫了我和孙某某几个人去丰台,有人带了六七把刀、三根铁棍装在了孙某某的车上,到了丰台一个饭店,吃饭时三哥去了边上一个包间,过了一会儿打了起来,我们就过去打了,我拿着刀,小张(张某乙)拿着刀,孙某某拿着铁管、小赵某的铁管,我们打了两个人,就回去了。后来听说孙某某也打了人。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2004年5月初的一天,路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去丰台他朋友开的饭店吃饭,那边有一点事,我就拉着我的三个伙计张某乙、赵某龙、赵某某去了,在昌平还拉上了马某等人,我不知道谁往我车上装东西了,铁管是干活剩下的。到了饭店后我就在包间吃饭,一会儿,李某庚过来说:有人不给三哥面子,咱们就去干他。马某他们就出去了,我没注意其他人,我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声音,有人给了我铁管,我就冲了过去,拿铁管打了一个人,那人说是自己人,我就出来了。

4、被告人张某乙供述:孙某某对我和赵某某、赵某才说“三哥(路某某)那儿好像是打架了,让咱们过去一趟,拿点铁管子”,我拿了四根平时干活剩下的铁管放在孙某某车上,在三合庄“波仔”把一个装刀的袋子也放在金杯车后面,我们到饭馆门口,有两个男的跟三哥打招呼,把我们带到地下室最里面一个包间,我和孙某某、赵某某、赵某才把铁管装在衣服里带着,接我们的老板跟三哥说“过去谈谈去”,三哥、老五、红军就跟着他去了斜对面包间,过了十分钟,三哥、老五、红军回来了,说“干他们”,孙某某对我说“去拿家伙”,我把铁管放在凳子上,回到车上拿出波仔带的装刀的包,老五、马某、红军、帆子、波仔拿刀,三哥、孙某某拿铁棍,我拿的刀。李某庚、马某他们拿到打人了,孙某某拿铁管打人了。我没打人。

5、证人赵某某证言:2004年5月一天,我、张某乙和赵某才三个人到昌平回龙观三合市场门口吃饭。孙某某叫了我们三个(赵某某、张某乙和赵某才)去“办事”。有几把砍刀、一把钢管制长斧和两根钢管装了孙某某的金杯车和“路某”(路某某)的捷达车上,到了丰台一个饭店,我们被一个眼部有黑色胎记的人领到了一个包间。“路某”(路某某)、李某庚、唐帆三个人去了我们右前斜对面的包间,过了一会,他们三个人回来了,李某庚进来就说“谁不给我三哥面子都不行!”然后让马某到车上拿东西,马某拿进来2把刀、2根钢管,我和孙某某每人拿了一根钢管,马某自己留了把刀,另一把刀我不清楚去哪了。马某拿回东西,李某庚、唐帆、马某就出去了,过了不到10秒钟,就听到斜对面的包间打起来了,我们这个包间的人就都过去了。我看见李某庚和唐帆用刀砍一个高个平头的男子,那个人往桌下滚,他们两人就砍那个人的侧身部位。另一个长头发男子在抢马某的刀,见状,我就用钢管打那个长头发男子胳膊两下,这时不知是谁砍了长头发男子腿一下,腿都快断了,血溅了我一身,我害怕就往外跑。见韩某辛站在这个包间门口,往后依次是赵某才、“小波”、“路某”、“小丽”,他们手里都没有东西,我往外跑时,他们还在门口,后来干什么了我不知道,我跑时,看见孙某某用铁棍打了领我们进包间的人的胳膊一下,后来那人喊“自己人”,就没有打了。我出来不到一分钟,他们也陆续出来了。

6、被害人孟某戊证言:2004年5月5日下午5点,孟某己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和朱某某和他去天悦饭店谈前几天在那吃坏肚子的事。我到饭店后,饭店经理把我们领进地下一个包间。后我们坐在包间等了一会儿,经理回来时,带了5个男的,经理给我们介绍,有二个是他们老板。孟某己跟老板谈赔偿的事,孟某己说最起码把医疗费报了。这时其中一个人问我们是什么地方的,是东北的聊聊,不是东北的就出去练练。孟某己说咱们是解决问题的,不是打架的。后那三个男的就走了。我觉得没必要留这么多人,就让朱某某走了。过了一会儿,冲进来有10个人左右,有刚才那三个男的,最前面的右手拿一把西瓜刀,另外那些人也拿着砍刀。看他们拿着刀拿着刀冲进来,我就从桌子上跳过去往外冲,那些人就用刀砍我和孟某己,把我砍倒在地。大概有1、2分钟,那些人就都跑了,我看到孟某己躺在地上。我给一个朋友打电话,说我们在天悦园被打了。

7、证人朱某某证言:2004年5月5日下午5点,我与孟某己、孟某戊到天悦饭店找老板谈孟某己前几天在这吃坏肚子的事,我们坐在包间等了几分钟,对方进来5个人,其中两个好象是老板,还有两名男子拿着刀,谈话时,一个穿白T恤东北口音的人问我们是什么地方的,孟某戊说是河北承德的,东北口音的人说河北的咱们就别谈了,出去干一下,我们站起来要走时,其中一个老板把我们拦住,叫另外三个人出去了,孟某戊也让我出去了,我刚出饭店大门,就有6、7个人拿着刀冲我过来,其中一个是刚才在屋里站着的拿刀男子,我赶紧跑了。

8、证人韩某辛证言:2004年5月1日左右的一天李某庚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回龙观三合市场找他,当时有二辆车,金杯车是孙某某的,捷达车是“路某”的。我到了以后,“路某”(路某某)看人齐了,就开车去丰台吃饭,到了丰台看丹桥附近的一家饭店,一名男子把我们领到了一个包间。之后“路某”、李某庚、唐帆、孙某某跟着那名男子就出去了,好像去了别的包间谈事去了,我看见“小莉”怀里用衣服裹着一把刀。过了有10分钟,我听外面好像打起来了,这时赵某某、“小张”也在我们包房门口喊打起来了。我也跟着冲进对面一间包房,我进去时里面已经打起来了,我就站在离门口二、三步的地方,看到唐帆用刀砍一名留着平头的男子,李某庚也拿着刀。这时饭店一名经理推我和孙某某,我看到我正面左侧墙角地上蹲着一名长头发男子,马某正跟长发男子互相夺刀,旁边站着老五拿着刀,赵某某拿着钢管站在马某后边,“小张”拿着钢管站在马某右边,“司令”也拿着钢管,这时李某庚喊了声走,我就出来了。打完后刀和钢管我看见他们有的人都往捷达车上扔。

9、李某丙证言:2004年5月5日,桑某说吃坏肚子的人住樊家村附近,让我看看认不认识,帮着一块说说,我们正在包间和那五个人聊时,进来两个东北口音的人问桑某干什么呢,桑某说谈点事,那个说话的就坐下了,另一个站着,聊了没多会,坐着的东北人说你们是哪的,有东北老乡吗,对方骂你管我们是哪儿的,桑某就把东北人劝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有两三个人冲进包间,前面一个拿把砍刀,还有好象拿着铁棍,上来就打,我赶紧跑了。

10、证人桑某证言:我不知道小东北(路某某)是谁约过来的,我和阿龙他们谈话时,小东北跟另一个或两个人进来了,跟我打了招呼后就坐下了,我和阿龙他们谈时,小东北问你们是东北的吗,阿龙那边一个人站起来说我们是河北的,你他妈管的着吗,手里还拿着刀,我一看就把小东北推出屋了,大约过了20分钟左右,开始跟着小东北进来的人拿着把砍刀冲进来,后面还有拿铁棍的,打起来后我就蹲下了,具体怎么砍的我没看清。

11、证人陈某某证言:桑某给我打电话说有几个东北人在饭馆吃坏了肚子,要2万元钱,拿刀来了两三次了,挂完电话我想要钱的人是东北人,我也找几个东北人,帮着说说,而且桑某脾气不好,如果打起来别吃亏,另外谈不好就打他们,我就给路某某打电话,让他找几个人过来帮着说说,路某某带了八九个人,其中一个女的,我把他们带到K9包间,路某某带了一两个人去了K8包间,过了十分钟左右他们回来了,路某对方不给面子,一个32、3岁的男子说谁不给三哥面子,过去看看去,我赶紧拦住了,后来我上厕所去了,回来看见K8包间留小辫子的坐在地上,留小平头的拿刀在包间站着,K9包间没人了,桑某说跟路某某一块来的人把人砍了,晚上我听刘晓宇说人死了,我就借朋友王金生的手机(130)给路某某打电话,约他在北海后门见面,我给了他三万多块钱,说人死了,你躲躲别让公安局抓着,我给钱没跟桑某说。

12、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孟某己系被他人持砍器砍伤右侧膝部伤及腘动、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3、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孟某戊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14、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路某某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解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无视国法,纠集他人持械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路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路某某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70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威

人民陪审员于准鳌

人民陪审员霍忠长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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