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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被控犯盗窃罪、黎某某被控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4年10月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9年4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暂住(略)-X号三楼。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黎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独自一人窜到本市X路紫荆花园售楼部旁边的联通公司临时仓库,盗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的1/2普通阻燃馈线两捆(共长75米,价值1125元),并随即将所盗得的馈线拿到下三云路X号港务宿舍楼下,卖给被告人黎某某。被告人黎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每斤7元的价格收购上述馈线,共支付给陈某某140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两捆馈线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的报案、证人岑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估价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本院(2008)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两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黎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黎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8日起至2010年12月17日止)。

二、被告人黎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40元,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及没收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政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黄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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