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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戴××、沈××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6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戴××,男,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沈××,男,2001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戴××、沈××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戴××、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黄××、戴××于2007年10月18日晚7时许,经事先预谋,至本市X路××××号门口处,窃得被害人丁××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永久牌x型燃气助动车1辆。

二、被告人黄××、戴××、沈××于2007年10月24日晚10时许,至本市X路X号第一人民医院门口处,由沈××负责望风,窃得被害人王××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依莱达牌x型电动车1辆。

三、被告人黄××、戴××、沈××于2007年10月25日晚6时许,至本市X路X号理发店门口,由沈××负责望风,窃得被害人刘××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390元的雅哥弟牌跑天下电动车1辆。之后,3名被告人至本市X路X弄弄口处,将窃得的赃物予以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综上,被告人黄××、戴××参与盗窃3次,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90元;被告人沈××参与盗窃2次,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9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戴××、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王××、刘××的陈述笔录,证人于××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戴××、沈××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戴××、沈××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08年2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08年5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07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英

书记员唐辰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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