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市华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现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海中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华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武汉海中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3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0年9月10日之前将人民币7,947.14元支付至原告账户,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被告如未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另行再将人民币5,012.86元支付至原告上述账户;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6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0元,均由被告负担,并于2010年9月10日之前支付至原告上述账户;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31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汪洋
书记员姜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