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x.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被告孙xx,x
被告孙xx,x
被告孙xx,x
被告徐xx,x
被告徐x,x
被告徐x,x
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诉被告张x、张x、孙xx、孙xx、孙xx、徐xx、徐x、徐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宜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x与妻子孙xx(1996年5月6日因病死亡)婚后生育二子,即被告张x、张x。在孙xx名下位于上海市崇明县x(44.22平方米)住房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该套房产中的一半系被继承人孙xx的遗产。在被继承人孙xx死亡后其父孙xx于2000年2月21日死亡,其母沈xx于2003年11月7日死亡。孙xx、沈xx夫妻生育五个子女。长女孙xx(2008年3月27日死亡)与丈夫徐xx(被告)生育一子一女,即被告徐x、徐x;长子孙xx(2006年10月29日死亡)与妻子严xx(2004年5月19日死亡)生育一子,即被告孙xx;次女孙xx;幼女孙xx,即本案被继承人,其与丈夫张xx(原告)生育两子,即被告张x、张x;幼子孙xx。本案原、被告均依法对被继承人孙xx的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审理中,被告张x、张x、孙xx、孙xx、孙xx、徐xx、徐x、徐x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孙xx遗产中应得的份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x室产权房一套中属于被继承人孙xx的遗产部分全部由原告张xx继承;
二、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捺印)即生效。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10月2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