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弄综合楼X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XX号楼。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4月18日签订的《绿宝园五期北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上海XX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前返还原告XX定金人民币40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计4,440元,由原告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雪梅
书记员唐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