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X),男,41岁。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女,33岁。
被告周某某,男,36岁。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5日,被告周某某因买车向我借款6000元,后我多次向被告讨要欠款,被告拒不归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所欠我的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5日被告周某某因需用钱借原告张某某现金6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推托不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借给周某某现金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某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现金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慧毅
审判员李建波
助审员张自磊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张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