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第三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本院在执行付某某、刘某某申请执行纪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纪某某座落于凤城市凤凰城区X街亿林开发凤凰堡二期10#X号,建筑面积为66.72平方米房屋一处。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纪某某与何某某于2009年5月21日协议离婚,并就上述本院已查封的房屋产权归属达成协议,产权归纪某某与何某某双方共有。
本院认为:纪某某虽与何某某离婚,但本案所欠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应当共同偿还,故何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刘某某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何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何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刘某某清偿债务33.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询
审判员陈龙
审判员安文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