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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南宁市顺发汽车运输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流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成年

被执行人卢某某,男,成年

被执行人南宁市顺发汽车运输队,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银海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运输队执行合伙人。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南宁市顺发汽车运输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7月20日依法执行得款x元(含赔偿金x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07元,执行费110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受理费2171元的追偿,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0)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圣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珏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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