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陈某先后两次窜到百色市右江区××街“××网吧”内,将连接X号、X号电脑的明基牌电脑液晶显示器盗走,后拿到“××电脑维修部”销赃,共得款人民币280元。经鉴定,被盗的两台电脑显示器共价值1162元。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公民私有合法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廖××的报案笔录、证人刘××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被告人陈某指认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姓名、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失窃电脑显示器照片、被告人陈某实施盗窃行为时的监控录像视频资料、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抓获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人口信息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笔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私有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违反刑律,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不法侵害,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0年9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覃纪欢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岑雨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