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个体户。
被执行人伍某某(又名伍X),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个体户。
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某某、张某某、伍某某、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沈某某暂无执行能力,而被执行人伍某某、周某系本案连带责任人,且在本院有执行款尚未领取,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伍某某、周某执行款的x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某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卉